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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第九一○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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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高市府人一字第○二一五九號修正第二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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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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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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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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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開發單位所提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審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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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現場勘察及聽證會參與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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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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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環保局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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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三人,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工務局副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其餘專家學者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者擔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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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第五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環保局第五科人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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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者,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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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議前,應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及相關機關、團體、地方民眾及民意代表之意見,經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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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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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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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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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本會委員審查各開發單位,遇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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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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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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